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赖绍林诉四川省绵阳市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绍林,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赖绍林,男,生于1972年12月3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双。原告赖绍林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绍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