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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程凤珍与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142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凤珍,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桂旺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凤珍,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朱建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桂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系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业商行的业主。再审申请人程凤珍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卢桂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凤珍再审申请称:一、本案申请人对卢桂旺的起诉应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该条款没有将此权利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且不以是否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为前提。2、支票的付款义务人为出票人,银行只是出票人的受委托人,受出票人的委托支付支票款项,因此出票人为付款的主债务人,银行不是付款的主债务人。二、如本案驳回起诉,那么《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则成为一纸空文。该法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本案没有向银行提示付款,对前手已丧失追索权,那么作为出票人的付款人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但法院连案件都不受理,票据责任如何承担三、本案一审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申请人据此提起上诉;而二审则抛开刑事案件理由,以本案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先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为由驳回起诉,二审中申请人已提交书面的《关于程凤珍诉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如何确定案由的意见》,但二审说理部分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作出具体回应。四、二审错误理解了《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该解释第五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持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持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据此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行使才有先后之分,本案申请人向出票人行使的是确凿的付款请求权,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程凤珍确认其并未持本案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其明确本案的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后程凤珍向二审法院提交《关于程凤珍诉中山市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如何确定案由的意见》,认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出票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起诉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因此主张本案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中,程凤珍请求出票人祥有茶业商行及背书人天工公司祥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天工公司)支付票据款,因此二审认定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正确。程凤珍再审申请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程凤珍并未向银行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直接向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驳回程凤珍的起诉,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程凤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程凤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凤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