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吴素琴与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撤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琴,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行初字第17号原告吴素琴。委托代理人童纪良,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琴仂。被告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芳,主任。委托代理人范伟林,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顺芳,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琴与被告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撤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答复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琴撤回对被告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唐云峰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