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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申字第17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俊泽与杨兰明占有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兰明,王俊泽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7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兰明,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俊泽,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兰明因与被申请人王俊泽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5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兰明申请再审称:2001年5月,王俊泽的哥哥王俊月将我准备用来买房的10万元借走。2006年3月,王俊月让我住进北京市西城区×号(以下简称诉争平房),此后我的户口迁入诉争平房。2013年5月10日,王俊泽得知诉争平房要拆迁后到诉争平房打闹。调解协议是在王俊泽大吵大闹、法官逼迫我的情况下所签,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一审调解书,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杨兰明与王俊泽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就杨兰明腾退王俊泽承租的诉争平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兰明称调解协议是其在王俊泽大吵大闹、法官逼迫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兰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兰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文彤审判员  霍占林审判员  蔡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晔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