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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437号原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王秋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秋莉,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冰,女,1987年6月3日出生,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翠霞,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白茹,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干部。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毅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职工王文玉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X大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由原告负责供暖,被告应于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缴纳供暖费用,逾期则应交纳1%的滞纳金。但原告依约定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拖欠供暖费用,至今仍拖欠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194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的供暖费,并交纳违约金1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王文玉原工作单位北京市童车厂在2006年改制时归入被告。在此之前,王文玉曾于2004年与北京市童车厂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文玉自行缴纳供暖费。因此,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王文玉的供暖费用。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X大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系登记在被告职工王文玉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64.8平方米。该房屋由原告提供供暖服务,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每采暖季采暖费总计1944元。因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前述王文玉名下房屋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份署名由”北京市童车厂”与”王文玉”签订的《协议》,载明鉴于北京市童车厂严重亏损,并已停产多年,无力支付职工供暖费,故经厂领导班子研究,职代会通过,经双方协商同意:1、北京市童车厂交纳王文玉购房第一年的房屋供暖费,从第二年起北京市童车厂不再承担王文玉房屋供暖费,由王文玉直接向供暖单位交纳;2、从王文玉购房第二年起,北京市童车厂向王文玉发放煤火费。原告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并称不知晓王文玉与北京市童车厂签订该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文玉的《房屋所有权证》、医保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长期为被告职工名下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时向原告支付供暖费。现被告以王文玉和原北京市童车厂签有协议,约定其供职单位不再负担供暖费为由进行抗辩,但首先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亦不认可;其次,即使该协议真实,但王文玉和原北京市童车厂订立协议,将本应由王文玉工作单位负担的供暖费转由王文玉个人负担,也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王文玉和原北京市童车厂未经原告同意转移债务,该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将拖欠的供暖费如数补齐。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X大街X号楼X单元X号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一千九百四十四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兴都世纪童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毅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