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11-30
案件名称
李春智、李红霞等与青岛市水利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春智;李红霞;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莱西市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40504号 原告李春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孔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霞,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孔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水利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1816-3。 法定代表人赵兴书,职务局长。 被告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组织机构代码:F6762302-5。 法定代表人刘明信,职务处长。 被告莱西市水利局,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伟,职务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春智、原告李红霞与被告青岛市水利局、被告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被告莱西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南区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市水利局住所地系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属于青岛市市南区辖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洪娥 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 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