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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席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席某,女,汉族,新河县九门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新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判员  米志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靳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