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4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周跃民等与张华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跃民,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绥中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张华,周利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跃民,男,1958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骥,天津法政牛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骥,天津法政牛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洪家村25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骥,天津法政牛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利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周跃民、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绥中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原审被告周利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杨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周跃民、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绥中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三百四十元。审 判 长 闫飞审 判 员 郭菁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