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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商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1-01-03

案件名称

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新刚、武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新刚;武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商初字第2636号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建。被告武新刚,男,汉族,住沂水县。被告武建刚,男,汉族,住沂水县。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新刚、武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多次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