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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家芳与杨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芳,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苏家芳,女,1975年1月20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苏家芳与杨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调解确认杨俊峰支付苏家芳400000元,但杨俊峰仅支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未支付。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俊峰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杨俊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俊峰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杨俊峰暂未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