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家芳与杨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芳,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苏家芳,女,1975年1月20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苏家芳与杨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调解确认杨俊峰支付苏家芳400000元,但杨俊峰仅支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未支付。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俊峰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杨俊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俊峰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杨俊峰暂未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