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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7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朱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朱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738-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李媛,女,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朱悦,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朱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