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吕×2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8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男,26岁(1987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11月9日22时40分,酒后驾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菜户营桥时被西城交通支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王某、吕某某的证言,酒精检测记录,视频录像材料,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3)第4900号《酒精检验报告》,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接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