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千万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萍。委托代理人张仕景,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承利。被告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千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淄博蠕墨铸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百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千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光明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