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王善乾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乾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317号抗诉机关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善乾,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住新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善乾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善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王善乾犯挪用公款罪抗诉一案过程中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涛代理审判员 黄少斌代理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贞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