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钱德信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信,马浚凯,郭翘,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钱德信,男,1968年4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被执行人马浚凯,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翘,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彬。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马浚凯应向申请执行人款项2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浚凯在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钱德信持有的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归属于被执行人马浚凯;二、被执行人郭翘在10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浚凯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6800元,由被执行人马浚凯负担,其中8400元由被执行人郭翘、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浚凯、郭翘、兰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1668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