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龙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龙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罗长庆,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峰,系该社职工。被告柴龙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柴龙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强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