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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执行人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旭,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旭给付申请人王军欠款本金3万元,利息225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旭的妻子胡群(身份证号码342501198811202301)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胡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