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杨国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杨国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蔡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顾成俊,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诉被告杨国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国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内容为驾驶车辆配送油品,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原告印发《河南分公司超损耗赔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印发《河南分公司单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公司文件都对驾驶员在运输油品至目的地过程中产生的超油品损耗规定了明确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对于每次油品从出库单到目的地的提单中的超损耗控制在一定客观的比例内,超损耗超出标准比例的,驾驶员要承担赔付责任,至被告配送油品运输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根据地罐交接统计表被告发生超耗吨数为0.833吨,按平均单价8774.80元计算,共发生超耗扣款7309.52元,公司多次要求其偿还,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公司申请仲裁后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7309.52元赔偿款。被告未到庭,且未答辩。本院依据原告的诉讼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原告依法向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2、员工劳动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岗位为驾驶员。3、申请报告、承诺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五大禁令。证明被告签订有承诺书,给公司造成损失自愿赔偿。4、关于印发《河南分公司超损耗赔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超损耗管理的通知、超损耗明细表。证明原告依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本案具体计算方法、明细。5、加油站地罐交接实施细则(试行)。证明原告合法制定的操作规程,驾驶员了解并熟悉。6、配送中心(车队)日配送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河南分公司成品油数质量环节责任界定及奖惩细则、关于油品出库后出现质量问题的规定。证明原告合法制定的操作规程,驾驶员了解并熟悉。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配送单/出库单/提油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豫销办(2011)xx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证明原告计算超损耗的依据。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结合原告的诉讼意见、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内容为驾驶车辆配送油品,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2011年5月19日,被告签署原告提供的制式《申请报告》、《承诺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禁酒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五大禁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文件。2011年11月22日,原告印发《河南分公司超损耗赔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原告陈述2012年4月7日,被告自原告处离职,自被告配送油品运输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根据地罐交接统计表被告发生超耗吨数为0.833吨,按平均单价8774.80元计算,被告共发生超耗扣款7309.52元。后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该扣款,该委于2013年6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被告自2012年4月7日从原告处离职,原告于2013年6月8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时效的情形,故原告诉请超过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君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