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梁国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国亮,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平遥县。200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梁国亮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义井西街化二建门口附近,趁被害人段某不备,用剪刀剪断其黑色挎包带,扒窃其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SUNUP触屏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3元),盗窃得手后乘坐公交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破案后,赃物、赃款均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赃物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前科材料,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梁国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国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国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