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大卫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卫,广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60号原告:孙大卫,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广州市规划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凤伯颜、王海玲,该局干部。原告孙大卫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大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大卫负担。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