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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庄桂金、王淳璞与被告袁凤兰、关铁柱、关铁生、关铁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桂金,王淳璞,袁凤兰,关铁柱,关铁生,关铁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0号原告:庄桂金,女,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淳璞,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袁凤兰,女,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关铁柱,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关铁柱,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关铁生,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关铁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庄桂金、王淳璞与被告袁凤兰、关铁柱、关铁生、关铁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品、人民陪审员任晓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淳璞、庄桂金,被告袁凤兰委托代理人关铁柱及被告关铁生、关铁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桂金、王淳璞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1969年结婚。200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袁凤兰的公爹关士贤(已死亡),丈夫关金良(已死亡)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书。该转让书约定,关士贤将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观泉苑10号XX楼房一处,(新编房号为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94-11-XX号)面积为47.12平方米,按照市政府动迁补助价格转让给原告庄桂金和王淳璞。待允许更名时更名,更名费用由原告承担。签订协议后,2004年12月住该房屋,并将房屋费83403元给付沈阳市房产管理局。2004年10月去公证处公证没给公证。公证处说房屋是属于政府补贴房。当时我和关金良去的公证处,想公证这个协议。2005年6月26日,被告袁凤兰的公爹因病去世,关士贤之妻关王氏也于1989年5月10日因肺内感染去世。2010年10月3日被告袁凤兰的丈夫关金良也因病去世。被告袁凤兰与关金良生育三名儿子,即被告关铁柱、关铁生、关铁强。由于该房是政府补贴房更名需五年之后,因签订转让协议书的关士贤、关金良的先后去世,致使该房产不能过户到原告名下,故起诉至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该房产的所有权变更为原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袁凤兰辩称:关金良是袁凤兰的配偶,关士贤是关金良的父亲。他们都去世。房屋买卖袁凤兰知道,但袁凤兰没有得到一分钱。没有得到房屋的购房款,关金良和关士贤也没有得到这个房子的购房款。此房原来是关士贤的房子。不同意将房屋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关铁柱辩称:关士贤只有关金良一个子女。被告不知道房屋的事情,得知后不同意将房屋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关铁生辩称:被告不知道房屋的事情,得知后不同意将房屋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关铁强辩称:不同意将房屋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94-11号XX室,房屋建筑面积47.12平方米。2004年6月4日八王寺地区被拆迁居民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审批表记载,被拆迁人为关世贤,地址广乐街公园巷9-5号,无产藉,货币补偿或补助金额28000元。申请政府补贴房地点观泉苑,预购补贴房面积50平方米,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790元,入住时间2004年10月末。2004年12月10日,关世贤向房联公司缴纳观泉苑10栋253房屋房款83403元。2004年6月8日,大东区八王寺拆迁指挥部发出八王寺地区购买政府补贴住房交款通知单,通知购房款总额为89500元,拆迁补偿或补助金的50%预付款14000元。2004年12月10日,关世贤与关金良、袁凤兰、庄桂金、王淳璞共同签订房产权转让书,写明:我叫关金良,我的父亲关世贤在观泉苑有10号楼XX楼房一处,面积是47.12平方米。我和我父亲都同意把父亲关世贤的这处房子按照市政府动迁补助价格转让房产权给我父亲的外甥女庄桂金、王淳璞夫妇,按照政府规定暂时不能更名,暂时仍写我父亲关世贤名字,待允许更名时就更名。到时候我帮助我表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2004年12月10日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向关世贤发出准住通知单。沈阳市房产局2006年8月18日核发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关世贤。2004年12月10日大东区财政局为涉案房屋核发契证。2004年至今原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购房款、房联公司代收费用清单、办理所有权登记费收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等原件均保存在原告手中。2012年6月11日,大东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证明关世贤与关王氏为夫妻,关王氏1989年5月10日死亡,关世贤于2005年6月26日死亡,双方生育一名子女即长子关金良。关金良2010年10月3日死亡。关金良与袁凤兰为夫妻,双方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关铁柱、次关铁生、三子关铁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权转让书、房屋权属证书、契税证、死亡证明、公证书、购房款收据、房联公司代收费用清单、办理所有权登记费收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准住通知单、采暖费交费收据、物业费交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经开庭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关世贤签订房产权转让书时,国家限制政府补贴住房的转让,双方商定原告购买诉争房屋,暂时仍写原所有权人关世贤名字,待允许时再办理更名。原告购房后,缴纳房屋入住相关费用,保管房屋契证等原始手续,并入住使用诉争房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诉争房屋更名过户已无禁止性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原房屋所有权人关世贤及其子关金良均已过世,故应由关金良继承人袁凤兰、关铁柱、关铁强、关铁生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凤兰、关铁柱、关铁强、关铁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庄桂金、王淳璞办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94-11号XX室房屋(建筑面积47.12平方米)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被告袁凤兰、关铁柱、关铁强、关铁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单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品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