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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字初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菊暖、梁中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菊暖,梁中,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字初第4187号原告:原菊暖,女,194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冬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中,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冬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祁,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丹,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33号(11门)二层。法定代表人:高振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振方,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原菊暖、原告梁中与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菊暖、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