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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建龙与宝鸡市法门寺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宝鸡市法门寺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3号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法门寺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良,任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法门寺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宝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民一终字00120号判决书,判决由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承包合同终止,并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250元,合计108250(含一审诉讼费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吕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清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民一终字00120号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