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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正兵诉被告上海铮旺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徐亮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40号原告:秦正兵委托代理人:陆腊,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铮旺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亮亮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亚洋,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正兵诉被告上海铮旺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徐亮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兵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秦正兵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