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树双与李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光,宋树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光。委托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双。上诉人李建光因与被上诉人宋树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