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缪金风与卫辉市凤凰台公墓、卫辉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风,卫辉市凤凰台公墓,卫辉市民政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缪金风。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凤凰台公墓法定代表人盖祥文。委托代理人张士玉,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孙美芳,该局局长。原告缪金风诉被告卫辉市凤凰台公墓、卫辉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5日原告购买卫辉市凤凰台公墓03-01#8000元。2011年8月4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支付给原告购买福位款5600元。后经催要无果。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福位款5600元及从起诉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一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与我方无关,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第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4日与卫辉市凤凰台公墓新乡咨询销售三处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咨询销售三处于2012年9月30日退还给原告购买福位款56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福位款56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与卫辉市凤凰台公墓新乡咨询销售三处有隶属关系,故原告诉讼的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缪金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闫文静陪审员 孙锦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