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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富平东亚银行与赵某敏、赵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敏,赵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718-1号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路48号(下称富平东亚银行)。负责人许亦红,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保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敏,男,汉族被告赵某华,男,汉族系赵某敏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东亚银行与被告赵某敏、赵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