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富平东亚银行与赵某敏、赵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敏,赵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718-1号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路48号(下称富平东亚银行)。负责人许亦红,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保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敏,男,汉族被告赵某华,男,汉族系赵某敏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东亚银行与被告赵某敏、赵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