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与浙江威华制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浙江威华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君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威华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乐。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潘爱峰。上诉人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威华制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