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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冯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代表人陈海森,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兴海,男,36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