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单红言与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红言,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单红言。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明。原告单红言与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单红言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红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