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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003号原某樊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春萍。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宋朝晖。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一��授权代理)何震辉。原某樊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春萍、宋朝晖,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樊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2012年1月4日至3月5日间,原某为与被告离婚向本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等协议。期间,被告曾要求对女儿作亲子鉴定。同年7月17日,因原某思念女儿成疾,加被告表态悔改,双方复婚。后被告并不如其承诺,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某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某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对原某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同意与被告离婚;但认为其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成人,要求女儿仍由被告抚养教育,不需要原某承担抚养费。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原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被告提供的(20123)绍越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1份、庭审笔录1组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再次离婚后,女儿由谁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的问题发生争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质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某提供:证据1、证人徐某到庭作证陈述:证人与原某系同事,在单位宿舍相邻居住,可以说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有90%的时间与原某一起生活等内容,要求证明其对女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事实;证据2、医疗证明书1份、儿童发热量表测试报告单1份,证明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等因素,造成女儿���育迟缓的事实;证据3、交通费发票1组、住宿费发票1组,证明原某及其母亲和孩子因为怕被告殴打东躲西藏的事实。被告提供:证据4、出院记录1份,证明今年6月份将孩子抱往工作地点生活,但由于住宿条件不佳,致女儿生病的事实。原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被告要求证明的事实缺乏必然的关联;被告对原某提供的证据也提出异议,认为与原某要求证明的事实缺乏必然的关联。经审查,原某提供的证据1的证言属于猜测、推断、评论性的语言,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证据2、3与待证事实缺乏必然的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与待证事实也缺乏必然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2年1月4日至3月5日间,原某为与被告离婚向本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等协议。该协议经本院确认生效。同年7月17日,原、被告复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双方的关系仍未改善。故原某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同意与原某离婚,原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婚生女儿抚养问题,本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强于对方,由自己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本院考虑女儿的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由原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抚养女儿的愿望可通过探视,支付抚养费等方式实现。希望双方在抚养女���的问题上相互配合,特别是原某在被告探视女儿时,依法积极予以配合。关于被告承担抚养费的金额,可参照本地区居民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樊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抚养费800元,至陈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本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