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3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景深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深,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3918号原告林景深,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香山海岸。法定代表人陈玲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婷、严君。原告林景深与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景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薛佳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