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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树朋与张永岗、王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树朋,张永岗,王绪波,单连山,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孙树朋。被申请人张永岗。被申请人王绪波,寿光市金光街97号1号楼2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单连山,寿光市光明路69号12号楼2单元101号。被申请人马刚,寿光市西城首府24号楼中单元5楼西。申请人孙树朋诉被申请人张永岗、王绪波、单连山、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郝云鹏自愿以其所有的悍马超车一辆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