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树朋与张永岗、王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树朋,张永岗,王绪波,单连山,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孙树朋。被申请人张永岗。被申请人王绪波,寿光市金光街97号1号楼2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单连山,寿光市光明路69号12号楼2单元101号。被申请人马刚,寿光市西城首府24号楼中单元5楼西。申请人孙树朋诉被申请人张永岗、王绪波、单连山、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郝云鹏自愿以其所有的悍马超车一辆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