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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猛与陈运金、夏翠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陈运金,夏翠侠,陈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896-1号申请执行人王猛。被执行人陈运金,成年。被执行人夏翠侠,成年。被执行人陈运银。于王猛诉陈运金、夏翠侠、陈运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运金、夏翠侠、陈运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运金、夏翠侠、陈运银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