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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宿州市申宝木业有限公司、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申宝木业有限公司;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8243514-7。法定代表人:钱芳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申宝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67588062-4。法定代表人:缪根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晨,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成军,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76624516-7。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力丰美嘉公司)诉被告宿州市申宝木业有限公司(简称申宝木业公司)、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简称淮河林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力丰美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被告申宝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成军,被告淮河林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力丰美嘉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力丰美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为16000元,由原告上海力丰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冬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