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94号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胜。委托代理人:陈景鸽、黄智才。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76元,减半收取13538元,由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