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光普、孙继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光普,孙继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59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被告:孙光普,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孙继哲,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光普、孙继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