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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阳小平、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飞,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被告欧阳小平,男,1955年9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蒋晓英,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阳小平、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