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7-12
案件名称
董浩与田峥嵘、王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浩;田峥嵘;王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0813-2号 原告董浩,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田峥嵘,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王慈,女,1972年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浩与被告田峥嵘、被告王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对查封的被告田峥嵘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号房屋一处进行解封,案外人胡波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胡波名下、位于青岛市银川东路×××××××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成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