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诉郑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郑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责人李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少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墩,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诉被告郑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