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崇锋与仇笑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锋,仇笑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赵崇锋,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内)。委托代理人黄福梅,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笑敏,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锋诉被告仇笑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崇锋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仇笑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仇笑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锋撤回对被告仇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崇锋负担。审判员 肖文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