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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微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长玉与齐才喜、孙化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玉,齐才喜,孙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微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玉。被执行人齐才喜(齐涛),男,32岁,住微山县夏镇街道办事处周岭村。被执行人孙化玲(孙燕),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微山县留庄镇马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微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周长玉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才喜(齐涛)、孙化玲(孙燕)有挂靠在济南市济通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南货0231号单放船一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齐才喜(齐涛)、孙化玲(孙燕)所有的鲁济南货0231号单放船一艘,并由申请执行人周长玉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若损毁、灭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