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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银泉与刘根林、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泉,刘根林,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576号原告:陈银泉。被告:刘根林。被告:柳青。原告陈银泉诉被告刘根林、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银泉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