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高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琳,陶武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47号申请执行人高琳,���,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武彬,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陶武彬、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琳赔偿1209488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陶武彬、XX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09488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