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戴某某与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某,高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戴某某,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旭,系辽宁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干部,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王某、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王某系某甲号房屋所有权人,其母亲戴某某一直居住在某甲号。在2012年12月9日,被告家洗手间漏水,污水渗透到原告家中。原告发现漏水后,及时通知世纪花园物业找到被告处理。同时原告家人及时进行清理,但因餐厅、走廊、厨房、卫生间等多处漏水,仍造成墙面污染,地板被泡。事发后,被告对原告未予理会,既未道歉,也未赔偿损失。2013年1月10日早上,被告家洗手间再次大面积漏水,造成原告家餐厅、走廊、厨房、卫生间、客厅地面大量积水,墙面大面积污染。原告家人发现后,立即通知物业联系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处理,直到当日中午才来处理,漏水持续4个多小时。以上两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变形、墙面严重污染,室内一直伴有难闻异味,严重影响原告家人身体健康。因漏水造成顶棚严重变形,存在安全隐患。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家洗手间两次大面积漏水,造成原告家餐厅、走廊、厨房、卫生间、客厅地面大量积水,墙面大面积污染都不属实。2012年12月7日和2013年1月10日,被告家洗手间水管因管体出现裂痕两次滴水属实,但事情发生后物业、被告、水暖维修工三方积极配合,及时关闭水管闸门,迅速更换渗水管路,两次事发后被告均到原告家中察看渗水情况,原告卫生间顶棚、走廊墙体和地板都有渗水情况,当天修理完毕,至今再也没有发生渗水现象。修好后,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最终由于原告就损失问题可以说是无协商解决之意,而是要价10万,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恳请法院依法进行合理、公平、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某甲号房屋系原告王某所有,其母亲戴某某实际居住使用。2012年12月9日和2013年1月9日,被告两次因其洗手间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卫生间及走廊的吊顶、灯框、室内墙面及地板受损。2013年9月18日,依原告申请,经法院委托,锦州正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参评资产损失值为613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书、照片、评估报告书等证据材料及陈述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所有的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房屋损失,被告负有修缮、赔偿义务。关于损失数额,应依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为准。原告主张损失数额为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超出评估结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戴某某各项损失61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旭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管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