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龚娜娜与连云港义乌小商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娜娜,连云港义乌小商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907号原告龚娜娜。被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岭,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沈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娜娜与被告连云港义乌小商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娜娜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