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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何德麟与南京秦淮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何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麟,南京秦淮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何德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33号原告何德麟,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秦淮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胭脂巷9号。法定代表人黄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连顺,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敏,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麟与被告房产经营公司、被告何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麟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旺审 判 员  钱 英人民陪审员  刘福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