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曹学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曹学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陈玉兰。被告曹学军。原告陈玉兰与被告曹学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亮、被告曹学军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兰诉称,2011年12月27日,被告将其所有的鄂E03**学教练车作价100000元转让给原告。因被告要租赁该车培训驾驶员,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原告将车租给被告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先交钱后用车。但被告租金交至2012年6月,此后未再交纳租金。原告数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鄂E03**学教练车并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租金60000元。被告曹学军辩称,双方之间只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并没有支付10万元钱。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车协议是一份假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学军为612驾校教练,其购买了一辆轿车挂户在612驾校培训学员(该车登记车主为六一二驾校,车牌号为鄂E03**学)。2011年12月27日,被告曹学军拟将鄂E03**学教练车转让给原告陈玉兰,六一二机动车驾驶员技工学校签字“同意该车的所有权转让给陈玉兰,但车牌不属转让范围”。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曹学军将车牌号为鄂E03**学的教练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原告陈玉兰,由原告在收到车辆后2日内将车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曹学军。曹学军和陈玉兰在《车辆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曹学军为陈玉兰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陈玉兰转让车款100000元正”。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甲方(陈玉兰)将鄂E03**学教练车租给乙方(曹学军)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交付办法为每月先交钱后用车。乙方如违约,甲收回车辆”。协议由陈玉兰和曹学军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被告曹学军继续使用该车辆。2013年9月29日,原告陈玉兰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车协议》,判令被告返还车辆、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租金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租车协议》、曹学军出具的收条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支付购车款后,依据该买卖合同取得车辆所有权。对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购车款的理由,因原告出示了被告本人出具的收条,且有原告银行交易明细相佐证,故本院认定原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对其辩称理由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又将该车租赁给被告使用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辩称《租车协议》是虚假协议的理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曹学军未按约定向原告陈玉兰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车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的租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玉兰与被告曹学军于2011年11月27日签订的《租车协议》。二、由被告曹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鄂E03**学教练车返还给原告陈玉兰。三、由被告曹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兰租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曹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