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岑民特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关月,廖文霞,欧日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岑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廖关月,女,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岑溪市马路××都××号。申请人廖文霞,女,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岑溪市马路××都××号。法定代理人廖芝水,男,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岑溪市马路××都××号。系申请人的祖父。委托代理人潘梦杰,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欧日芬,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岑溪市马路××都××号。申请人廖关月、廖文霞申请宣告欧日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欧日芬与申请人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亲廖羽光于2001年9月因车祸去世,而申请人之母亲欧日芬于200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欧日芬,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岑溪市马路镇岭腰村三都三组437号。2002年5月,被申请人欧日芬离开岑溪市马路镇,自此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3日发出寻找欧日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欧日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关月、廖文霞关于宣告欧日芬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欧日芬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秀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