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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管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2738号原告:管某甲,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男,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管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管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不尊老爱幼,且有打牌恶习,经常沉迷其中,置家庭责任于不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4张,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2、结婚证明复印件4张,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开庭前陈述称:我与管某甲于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农历7月16日生育女儿管某丙;于2003年农历7月25日生育第二个女儿,刚出��就被别人抱养走了;于2004年7月12日生育儿子管某乙。我们有共同债权17万元,手续在原告手里。我要求与管某甲见面谈。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管某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10多年并生育一男孩,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垚瑶 微信公众号“”